各单位、部门:
根据《吉林省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吉办发〔2008〕27号)、《长春中医药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长中校发〔2011〕19号)等文件要求,凡拟于2016年执行短期因公出国、出境(访问交流、科研合作、讲学、出席国际会议和执行合作项目等)计划的在编教职工,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填报《因公出国(境)计划申报表》送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报批,过期将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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