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01 |
教育部 |
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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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2 |
教育部 |
中央部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 |
无 |
高等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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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3 |
教育部 |
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审定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
无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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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4 |
教育部 |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名单审核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第八条:“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进一步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工作的统筹权……决定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 |
无 |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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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5 |
教育部 |
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国内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
无 |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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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6 |
教育部 |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
无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无 |
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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