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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教育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2-26浏览量: 

关于公开教育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教育部现公开教育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社会各界对取消和下放教育行政审批事项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1.电子邮箱:fzb@moe.edu.cn

  2.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法制办(邮编:100816

教育部

2014217

附件:

教育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02001

教育部

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02002

教育部

中央部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

高等学校

 

02003

教育部

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审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审定,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02004

教育部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名单审核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第八条:“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进一步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工作的统筹权……决定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02005

教育部

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国内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02006

教育部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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